住戶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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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豪君堡社區住戶管理公約

第一章   總則

一、本社區全體住戶,為加強管理維護、提升優良之居住品質、促進鄰居情感以及保障全體住戶利  益,特制定「通豪君堡管理公約」﹝以下簡稱本規約﹞。

二、本規約對區分所有權人或實際享受使用權益之住戶,包括承租人及其他正當權利使用本社區者,均具有約束力,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於本社區有產權轉移、租賃等事情發生時,均應將本規約列為契約之有效附件,同時移轉之。

三、為提高緊急應變效率和促進管理單位與住戶間之聯繫,管理單位有需要儲存所有住戶的有效資料記錄,以便聯繫,住戶需於交屋時及管理單位需要時提供上述資料,一切資料絕對保密。

四、本條例用辭定義:
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有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專有部分:只本房屋在構造上可獨立使用,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共有部分:只本社區專有部分以外隻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管理負責人:由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所推選管理本社區事務之區分所有權人。
住        戶:只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
管理服務人:只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委員會雇傭而執行建物管理維護事務之自然人或建築物管理維護公司。

第二章  管理委員會

一、本社區自交屋完成後,由通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本社區籌組第一屆管理委員會。

二、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乃基於全體住戶之需要而成立,由住戶所選出之代表共同組成之,其組織以及職掌,依「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於第一屆管委會成立時同時製定﹞辦理。

三、住戶如達三分之二者,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法向主管機關核備,成為本社區權利義務的主體,對外代表本社區,對內有權處理本社區各住戶間權利義務之關係。

四、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一)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二住戶違反第六章第五項規定之協調。
(三)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四)住戶違規情勢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五)社區及其週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六)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八)規約正本、會議記錄、使用執照影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服務人員之雇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其他規約所定之事向。

五、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應定期將基金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委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隻情形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委會。

第三章  服務中心

一、服務中心得視實際需要,由管委會酌情聘用管理服務公司或管理員、清潔員、機電技工等方式,掌管本社區之公共管理服務。

二、服務中心承奉全體住戶之決策,負責執行本規約,舉凡本社區使用之有關一切事宜,均須與服務中心協調處理之。

三、服務中心有責任依「公共管理服務範圍」服務項目規定,為本社區之主要結構、公共場所及公共設施提供適當的維修保養服務,任何住戶不可干擾或更動主要結構、公共場所及設施。

四、服務中心為執行本規約,必要時得進入各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或規約專有部分,服務中心應事先獲得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因防火防災及其他緊急情事則不在此限。

第四章  本社區公共管理服務之範圍

一、公共設施、環境觀瞻之維護:

     (一)本社區之公共設施﹝包括公共場所及公共設備﹞,任何住戶或個人均不得對其侵占、損毀或妨礙其使用效益之行為。

     (二)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 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三)維護居住環境,不踐踏草坪、攀折花木或破壞環境設施。

     (四)為保持本社區經常空氣新鮮,住戶不得使用煤炭、柴油、重油、石油等高污染油品為燃料,或存放散發刺鼻氣味之物品。

     (五)垃圾應放入塑膠或紙袋內密封,不得任意丟棄於公共場所,以確保清潔。

     (六)不在公共場所或有礙觀瞻處所晾曬衣物,以免有礙觀瞻。

     (七)為維護本社區外部之美觀,不得於本社區公共外牆面,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違反規定者,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得代為回復原狀,其經會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八)本社區門窗如需加裝鐵窗,必須統一花色及規格、材料、由管理委員會統一設計,費用由住戶自行負擔。

二、公共秩序與公共安全:

     (一)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部分、不得擅自變更;若有違反則視為放棄使用公共設施之權利,且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處理。

     (二)本社區內住戶禁止經營工廠、葬儀社、壽具店、洗﹝修﹞車場、舞廳、酒家、按摩指壓、賓館、理容院、MTV及影響住戶生活及工作秩序的相關行為,如有違背,社區管委會有權逕自予以制止或報警處理,並可逕行拆除,有關費用由該住戶無條件負擔。

     (三)確保本社區淳樸淨化,不允許有違反政府法令之各種活動,或有商風化之行為。

     (四)不得有下列危害社區安全及公共秩序之行為:
(1)製造公害。
(2)破壞公物。
(3)製造噪音或高聲喧嘩,致影響他人之安寧。
(4)其它影響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之行為。

     (五)中庭種植之花木,必須維護安全。

     (六)凡易燃或爆炸性物品,一概不得攜入,或存放社區內。

     (七)電力使用注意事項:
(1)不得隨意超負荷用電。
(2)電熱器用畢即應關閉。
(3)家庭用電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而免超出電線負荷量,以策安全。
(4)為用電安全,非經管委會許可並經電力公司檢查,各住戶不得加裝電線、電管,並不得私自操作各種公共電器設備。

     (八)關於防火及火警發生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1)煙蒂及易燃物品應棄置於指定之安全場所。
(2)不得在本社區內燃燒物品。
(3)萬一發生火災,應立即使用消防栓,並向消防隊報警,同時通知服務中心採取緊急措施。

     (九)關於防盜應注意事項如下:
(1)發現盜賊侵入,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
(2)絕對不得招引小販或推銷人員進入本社區內販賣物品,亦不得在社區內外,設置固定流動攤販,製造髒亂及噪音秩序。

三、裝璜管理

     (一)住戶需裝璜施工時,需至管委會辦李下列手續:
(1)至管委會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整。
(2)提供施工負責人切結書一份,及施工工作人員身分證影印本。

     (二)為確保全體住戶精神安寧及財務安全,住戶需要求裝璜商遵守下列規定:
(1)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
(2)不得大聲喧嘩,或惡性破壞住戶之安寧。
(3)裝璜建材及垃圾不得堆積於公共設施上,並以包裝方式運走。

     (三)裝璜完成後符合下列事項,並經管委會簽字方可領回保證金:
(1)無損壞公共設施、建材••••等。
(2)無損壞鄰居之房屋建材或財務。
(3)無堆積垃圾、廢建材••••等。

     (四)施工中有違反第二及第三款規定者,酌量扣款。

第五章  各項管理經費


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於交屋前,每戶繳交新台幣貳萬元,做為管理基金,本款項以管委會隻名義設立管理雞金專戶保管之,若區分所有權人有產權移轉情形時,於新區分所有權人繳交同額管理基金後,管委會於結算該戶應付之費用後即退還管理基金﹝不計利息﹞于原區分所有權人。

第六章  罰則

一、本社區住戶如有違背本規約,經管委會勧止或禁止,如遭抗拒,得強制禁止執行。

二、對因違規行為造成侵害本社區公益之事實狀態,管委會得採取排除傷害之措施,以恢復侵害發生前之原狀,如遭抗拒,並得強制禁止之。

三、違規行為人就其行為之結果,除應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應負擔回復原狀所需之一切費用。

四、住戶如有違規行為造成侵害本社區公益者,拒不繳納管理費或水電費時,經本管委會裁定後執行。住戶應於履約扣罰之次月將該管理基金補足之。在未將管理基金補足以前,管委會得禁止該住戶使用公共設施、設備之權利。

五、為維持本社區管理業務正常運作,各所有權人應依規定按時自動繳納各項管理費用,如經催告仍無故拒繳者,則每日應繳交百分之一罰金。

六、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應繳納隻公共基金或應分攤之費用以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即遲延利息。

第七章  附則

一、有關本社區事向之投訴或意見,應以書面方式通知本管委會協調辦理,匿名函件不受理。

二、本住戶管理公約如有未盡事宜,俟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後隨時修定之。

三、本住戶管理公約為買賣契約之一部分,管理人、繼受人、承租人或受讓人應同意並遵守之。

四、本規約自簽署日起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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